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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与递延所得税:何时确认未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连续亏损3年,今年继续亏损,但是仅仅账面确认了坏账准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没有确认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未来5年内均会盈利。请说明仅确认坏账准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连续亏损3年,今年继续亏损,但预计未来5年内均会盈利。由于坏账准备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且企业有合理的盈利预测表明未来期间能够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确认坏账准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合理的。

然而,对于未弥补亏损,虽然同样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尽管企业预计未来5年内会盈利,但如果考虑到亏损的持续性和规模,以及盈利预测的不确定性,可能需要更谨慎地评估是否满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如果盈利预测可靠且预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足以抵扣未弥补亏损,那么确认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是合理的。否则,根据谨慎性原则,可能不宜确认此类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评估未来盈利能力和可抵扣亏损的匹配程度,以决定是否确认未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