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利权原价120万元,预计使用10年,第6年末剩余使用年限调整为3年。第7年摊销额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在本案例中,专利权原价为120万元,最初预计使用10年,到第6年末,剩余使用年限调整为3年。
在第6年末,专利权的账面价值应为原价减去前6年的累计摊销。假设采用直线法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为原价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即:
[ 每年摊销额 = 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 ] [ 每年摊销额 = 120万元 / 10年 ] [ 每年摊销额 = 12万元 ]
前6年的累计摊销额为: [ 累计摊销额 = 每年摊销额 × 6年 ] [ 累计摊销额 = 12万元 × 6年 ] [ 累计摊销额 = 72万元 ]
第6年末的账面价值为: [ 账面价值 = 原价 - 累计摊销额 ] [ 账面价值 = 120万元 - 72万元 ] [ 账面价值 = 48万元 ]
在第6年末,剩余使用年限调整为3年,因此第7年开始,每年的摊销额应为账面价值除以剩余使用年限,即:
[ 第7年及以后每年摊销额 = 账面价值 / 剩余使用年限 ] [ 第7年及以后每年摊销额 = 48万元 / 3年 ] [ 第7年及以后每年摊销额 = 16万元 ]
所以,第7年的摊销额为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