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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所得税:股票期权奖励费用(Award option expense)何时可以税前扣除?
香港企业所得税,对于Award option expense可以税前扣除吗

对于香港企业的Award option expense,即股票期权奖励相关的费用,根据提供的信息,企业在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会计上不得税前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香港企业,Award option expense在等待期内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才能根据实际行权情况计算确定可税前抵扣的金额。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Award option expense在行权前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需要等到行权时,根据实际行权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抵扣以及抵扣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