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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与增值税处理:未达收入确认条件如何做账?
我们公司销售定制模具,收款节奏是:签订合同,交付样件,最后结束的时候分别收费30%、30%、40%;模具的收入确认标准是PPAP时点,跟前述的收款节点不关联。当我第一次给客户开30%的增值税发票的时候,我还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此时,我应该在账面上做什么会计账务呢? 是不是只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有纳税义务了,在税务申报的时候,我就应该缴纳增值税,我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应收款项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如果PPAP(生产件批准过程)是你公司确认收入的标准,并且这一点与收款节点不关联,则在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收入还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视为销售行为发生,企业需要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税收法律责任的发生不以会计收入确认为准则,而是以具体的税法规定为准。因此,即使在会计上收入未确认,企业仍然要按开具的发票上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期增值税税务申报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会计处理方面,可以先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这属于负债类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贷:预收账款

同时,应开具发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具体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预收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确认到PPAP时点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后,应转回之前预收的收入,并结转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预收账款的比例(30%、30%、40%)按照实际收款和PPAP时点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处理。如果PPAP时点之前已经收到的预付款超过了这个时点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则超出的部分继续保留在预收账款中,直至根据合同完全交付模具,所有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并且款项均已收到,收入全部确认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