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企业应当确认因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此时在交易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香港公司的递延所得税确认应基于其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如果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且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那么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如果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而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