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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处理:政府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政府会计准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这类资产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且具有特定用途和不可移动性。以下是关键点:

  1. 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在满足资产定义的情况下,应当在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资产。

  2. 列报:公共基础设施通常不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资产类别,如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

  3. 后续计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通常涉及折旧或摊销,但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政府会计准则可能采用折旧或摊销的类似概念,如功能损耗或经济损耗。

  4. 政府会计主体:如果基础设施由具有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投资建设,但不采用BT、BOT等模式,这些基础设施可能不直接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可能被列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在其设计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

  5. 会计处理:建设期间的支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适用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如果涉及BOT业务,应按照BOT业务的特定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这些规定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而非企业会计主体。企业会计主体可能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处理类似的基础设施,但如前所述,如果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且不直接为企业自身使用,可能不会确认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