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即产生的评估增值额,该评估增值额是存货-土地使用权按假设开发法确认的增值额,在未来期间如何确认投资收益?举例:A公司投资B房地产公司,2018年A公司出资6.6亿购入B公司30%股权,B公司账面净资产为0,经评估后净资产22亿,评估增值22亿(其中:存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0,按假设开发法评估价值22亿,增值22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6亿,按权益法核算,2019 年房产开发完工并全部出售,B公司账面净利润5亿,请问2019年A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多少?确认投资收益是否要在B公司净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土地评估增值额后再确认投资收益,即投资收益=(5亿-22亿)*30%=-5.1亿?还是直接确认投资收益5亿*30%=1.5亿?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存货——如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额应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存货销售时才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在您给出的例子中,A公司在2018年投资B公司时,B公司的存货——土地使用权——存在评估增值,但这部分增值并不会直接影响A公司在2019年的投资收益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在B公司出售存货并实现增值部分时,才会调整B公司的净利润,进而影响A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于2019年B公司的房产开发完工并全部出售,这意味着B公司的存货——土地使用权——已经实现其评估增值,因此在2019年B公司的净利润中应该已经反映了这部分存货的评估增值。
所以,A公司在2019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该是基于B公司2019年的净利润,即5亿的30%,即1.5亿。A公司在2019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亿,而不是-5.1亿。因此,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亿,而不是-5.1亿。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基于B公司2019年的实际经营业绩,而非基于投资取得时的评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