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合并范围的确定主要基于控制权的存在。通常,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是拥有控制权的明显标志。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不足50%,但如果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情况,例如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分散程度、合同安排、实际权力的行使等,投资方也可能被认为拥有控制权。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A公司已经支付了B公司50%的股权对价款,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A公司能够立即对B公司进行并表。A公司需要能够证明它有权力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并从中获取可变回报。这包括但不限于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决定重大交易、控制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等。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在当前状态下,尽管股权变更尚未完成,但它已经实质性地拥有了这些控制权,那么可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否则,只有在完成工商执照变更,正式获得法律认可的控制权后,才能进行并表。
因此,A公司是否可以把B公司并表,需要基于具体情况分析其是否满足控制权的定义,而不仅仅是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股权对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