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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解读:会计原则是否允许抵销供应商不同采购订单的往来同挂账?
供应商由于不同的采购订单安排行程的往来同挂是否要抵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通常不得相互抵销,除非是同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可以以净额列示。然而,问题中提到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允许的抵销情形。供应商的不同采购订单和行程安排相关的往来同挂,应当分别独立记录,不进行抵消,以反映各自交易的单独存在。因此,这些往来项目不应该相互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