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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业务会计处理:总额法VS净额法——GAAP下的收入确认
根据US GAAP,在集成业务中,有自有产品,也有采购第三方产品,采购的第三方产品基本无毛利,由公司提供集成方案,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ASC 606-10-50, 在集成业务中,公司如果提供集成方案并控制了整个集成过程,包括自有产品和采购的第三方产品的整合,那么公司应当被视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即使采购的第三方产品基本无毛利,只要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就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