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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告中的关联方披露:10%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规定
持有子公司10%股权的少数股东,在母公司的合并报告中需要披露为关联方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持有子公司10%股权的少数股东通常不被视为母公司的关联方。然而,如果该少数股东与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者其他关联关系,如共同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等,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被披露为关联方。在母公司的合并报告中,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的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因此,如果该少数股东满足关联方的定义,且与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在合并范围内,那么在合并报告中需要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