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在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认为是50%以上)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时,可以认为购买方已经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然而,工商执照变更通常是企业合并中的一项法定程序,虽然其完成与否不影响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但如果未完成工商变更,可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A公司已经支付了B公司50%的股权对价款,并且有能力和计划支付剩余款项,同时能够实质上对B公司实施控制(例如通过委派董事、管理人员等方式),即使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能可以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但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能够并表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障碍,比如是否存在法律或监管方面的限制,以及是否能够实际行使控制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