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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A公司非同一控制下收购B公司100%股权,收购对价为36亿,根据协议约定,其中现金支付34亿元,剩余2亿元由B公司未来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交付。请问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提供的信息,A公司以34亿元现金和未来2亿元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作为对价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当在购买日按照付出的对价(即34亿元现金和预计的2亿元房地产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获得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B公司,由于其已被A公司完全收购,B公司将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存在,其资产和负债将并入A公司的账簿。B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将作为A公司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

具体会计分录可能会如下所示(假设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亿元):

A公司: 1. 借:长期股权投资(34亿 + 2亿) 贷:银行存款 34亿 固定资产/开发产品(2亿,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 借:商誉(如有差额) 贷:营业外收入(或借记)

B公司(在购买日之后不再编制报表,但假设在合并前): 1. 借:银行存款 34亿 贷:实收资本/股本(34亿)

请注意,实际的会计处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易费用、递延所得税等,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商誉的确认需要计算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差额为负数,则应确认为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