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根据上述条件,尽管A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对价,但控制权转移的其他条件,如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和实际控制的获得,也需要满足。如果工商执照变更等财产权转移手续尚未完成,且A公司尚未实际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那么A公司尚不能将B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A公司在未完成工商执照变更前,通常不能将B公司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