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十三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同时,根据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在本案例中,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尽管支付了对价款,但是否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能力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如果A公司已经具备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即使工商执照变更尚未完成,A公司也应当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如果A公司尚未具备对B公司的控制权,则不能将B公司并表。
因此,A公司是否可以将B公司并表,需要根据A公司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来判断。如果A公司已经具备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则可以将B公司并表;如果尚未具备控制权,则不能将B公司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