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和丁4人共有一栋房屋,份额分别为70%、20%、5%和5%,若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共有人所实施的下列各事项中,不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甲可决定将该房屋转让给戊
B. 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乙可决定将20%的份额转让给丙
C. 无须经甲同意,乙、丙和丁可对该房屋进行重大修缮
D. 无须经甲同意,乙、丙和丁均有权对房屋进行管理
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律制度,而不是财务会计准则,因此我无法直接依据会计准则来回答。不过,根据物权法律的一般原则,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有财产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A. 甲不能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转让房屋,因为这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处分。 B. 同理,乙也不能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转让其份额,因为这同样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变动。 C. 对于重大修缮,通常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为这可能影响到共有财产的价值和使用。 D.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通常都有权管理和维护共有财产,但这通常需要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所以,根据上述分析,A、B、C选项的行为可能不符合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而D选项可能是合法的,但具体合法性还需参照适用的物权法律规定。请注意,这并不是基于财务会计准则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