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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里程碑交付成果如何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确认收入确认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在判断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的履约义务是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如果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2. 如果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3. 如果履约义务的履行不是连续的,而是在合同约定的特定里程碑节点上将对应的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则可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因此,如果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的方式是在合同约定的特定节点上一次性转移商品控制权给客户,且这些节点能够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则该履约义务可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如果里程碑节点不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或者企业在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可能表明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约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