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会计处理如下:
- 租赁期开始日:
- 出租人应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其入账价值为租赁投资净额,即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确认中,租赁收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实质固定付款额、指数或比率决定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行权价格(如果合理确定承租人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付款(如果合理确定承租人会行使)等。
-
出租人应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其账面价值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现值之间的差额,可能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未实现融资收益。
-
融资费用:
-
融资租赁相关的融资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处理,通常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对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后续计量:
-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影响财务费用。
-
如果租赁发生变更,出租人应根据变更的性质,按照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能涉及租赁分类的调整。
-
处置和减值:
-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如有必要,计提坏账准备。
-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
-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请注意,出租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条款,结合上述准则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