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有一项共有知识产权,A转让份额给B,对知识产权评估作价4万,B向A支付2万元,将属于A的部分支付给A,B应该如何入账?无形资产应该入账4万元吗?差额入资本公积作为评估增值的体现?
当B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其在共有知识产权中的份额,评估作价为4万元,实际支付2万元时,B公司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 B公司应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4万元确认为其无形资产的成本,即使实际支付的款项只有2万元。这是因为B公司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权益,这部分权益的公允价值是4万元。
- B公司实际支付的2万元,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表示无形资产的增加。
- 同时,B公司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反映实际支付的款项。
- 对于未支付的差额2万元,由于是由于评估增值导致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这部分差额不应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是作为B公司对A公司的负债,可以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适当的负债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假设B公司支付的款项为2万元):
借:无形资产 40,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20,000元
在这里,B公司无形资产入账4万元,差额2万元作为应付账款,而不是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