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通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如果企业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比如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原因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这部分补偿款中,用于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以及搬迁后新建资产的部分,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偿款中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的确认条件,那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准则进行处理。对于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的搬迁补偿款,通常应当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补偿款中包含政府补助成分,这部分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