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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合同前产品开发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规则
合同获得之前,为了获取该合同而对产品做新性能的开发,如何会计处理

为了获取合同而对产品进行的新性能开发,如果这些开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开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即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能产生经济利益、支出能够可靠计量,那么这些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开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是管理费用。

如果这些开发活动是为了定制化产品合同而进行,并且企业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那么根据收入准则,相关支出可能需要资本化为合同履约成本,然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履约进度结转至营业成本。

如果开发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也不构成合同履约成本,而是与取得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例如销售佣金,这些成本应当在满足条件时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并在预期能够收回的期限内摊销,通常计入销售费用。

具体会计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开发支出的性质和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确保遵循相关会计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