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案例
在分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案例时,我们首先要确定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都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并且这种控制不是暂时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的第六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例如,如果A公司合并了B公司,而A公司和B公司在合并前都由C公司最终控制,那么A公司在合并B公司时,应以B公司在C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合并后的财务报表数据,而不是基于公允价值。如果合并对价超过B公司账面价值的净资产,超出部分会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则调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