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提前结束转入固定资产,转入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提前结束并转入自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通常应该是其在转为自有时的公允价值,或者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则是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例如剩余折旧。具体金额需要参照税法对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考虑租赁结束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税法对此类交易的处理规则来确定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