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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财税〔2015〕119号文件解析
财税〔2015〕119号文件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降低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