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3.A公司在设计其股权融资条款,下列哪些条款不会导致其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20分)
A、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B、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其大股东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C、约定A公司股东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D、约定A公司未来以低于当前入股价格对外增发股份时,应以1元名义价格向投资方增发股份使得增发后投资方的投资单位成本等于新的增发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的相关规定,判断股权融资工具是否会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关键在于分析是否存在发行方必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A、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这种条款可能导致A公司有义务以固定价格回购股份,因此可能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B、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其大股东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这种情况下,回购义务不在A公司,而在其大股东,因此不会导致A公司的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C、约定A公司股东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这也可能导致A公司有义务以固定价格回购股份,因此可能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D、约定A公司未来以低于当前入股价格对外增发股份时,应以1元名义价格向投资方增发股份使得增发后投资方的投资单位成本等于新的增发价格,这种条款实质上是调整投资方的权益比例,而不是发行方的负债,因此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综上所述,不会导致A公司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条款是B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