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产生的股利支出,如果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处理,即:
- 如果股利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其所得税影响应计入当期损益。
- 如果股利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其所得税影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可能包括其他综合收益。
在新旧衔接时,企业应根据这些原则调整相关会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企业在处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会计规定,还要结合税法和历史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