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的依据
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留抵退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当期未能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作下期继续抵扣,或者在符合条件时申请退还。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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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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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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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这些规定确保了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合理利用留抵税额,减少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