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如何计算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六十条,企业应当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各种可能性,但不必识别所有可能的情形。

在确定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合同条款、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以及前瞻性信息,包括宏观经济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预计未来各月份中单个敞口或资产组合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来确定预期信用损失。这三者相乘并根据其存续的可能性进行调整,以计算出未来各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并将各月的计算结果折现至资产负债表日并加总。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中使用的折现率为初始实际利率或其近似值。

此外,企业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确保其方法反映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以及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基于金融资产的估计现金流量来应用实际利率法,并根据金融工具的类型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原因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