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企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 确认处置收入:
-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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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业务收入(处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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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 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 借: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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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 借: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是损失则贷记)
-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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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处置损益:
- 借或贷:资产处置损益(处置收入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
- 贷或借:其他业务成本(如有)
请注意,这里的会计处理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处置收入低于账面价值,会导致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如果处置收入高于账面价值,会产生收益,同样计入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