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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如何直接计入费用
承租人能否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进行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租赁满足短期租赁的条件(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并且承租人选择简化处理,那么承租人可以直接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分摊至损益,而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例如,如果一个承租人签订了一个为期10个月的算力租赁合同,且该租赁被视为短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而是将每月的租赁付款直接作为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类似的费用科目。

请注意,这个选择是可选的,承租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常规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使租赁满足短期租赁的定义。选择哪种处理方式取决于承租人的判断和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