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可能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但是选择费用化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对于租赁期超过12个月的租赁,承租人通常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使租赁合同为期三年,承租人不能选择费用化处理,除非该租赁满足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条件。由于三年租赁期限超过了短期租赁的12个月限制,因此不符合短期租赁的定义。如果该租赁不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必须按照标准的会计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分摊相关费用。
因此,对于三年期的租赁合同,承租人通常不能直接费用化处理,而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并按期进行折旧,同时确认租赁负债并按期确认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