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团内有A、B两家单位持有对集团外C单位股权,A单位持有10%股权,B单位持有30%股权,A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B单位派出董事参与管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在合并层面中将A单位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长期股权投资,A和B投资不构成对C单位控制,因此在合并层面仍然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A单位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每期核算,期末账面价值仍然是初始入账成本。问题:怎么对外解释单体层面按照成本入账,未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核算,请给出条例或者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A单位持有C单位10%的股权,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种指定允许企业在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将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然而,由于A单位未对C单位的公允价值进行每期核算,其账面价值保持为初始入账成本,这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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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可能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初始成本在计量日之后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例如,可能存在公允价值信息不足或估计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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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准则,如果近期信息表明成本不再代表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但A单位可能认为其情况不满足这一要求,因此继续以成本计量。
在合并层面,由于B单位对C单位有30%的股权并派出董事参与管理,表明B单位对C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B单位的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A单位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被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但仍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是因为A和B的合计持股比例未达到控制,所以合并报表中也未采用控制合并原则。
对外解释时,可以说明A单位选择的成本计量方式是基于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公允价值信息可靠性的评估。在缺乏可靠公允价值信息的情况下,成本可以被视为一个稳定的计量基础,直到有新的信息表明需要重新评估公允价值。同时,合并报表的处理反映了集团内部交易的抵消和对C单位实际影响力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