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了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但公司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了股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但公司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出售了股票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
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如果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应确认应收股利,但此时并不立即确认投资收益。这是因为确认投资收益是以实际收到股利为条件的。
-
如果公司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出售了股票,那么在出售时,应将与该股票相关的应收股利一并转移给购买方。因此,公司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对应的应收股利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股利”科目转出,作为出售交易的一部分。
-
由于股利的权利已经随股票转移,公司不再有收取股利的权利,所以不会在出售后确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相应的,原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整到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中,体现在“投资收益”科目上。
-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计算应包括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原应确认但未收到的股利部分。
总结来说,公司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股票,应将对应的应收股利作为出售交易的一部分处理,不再确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而是体现在出售金融资产的损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