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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与税务处理差异及递延所得税分析
以融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为什么没有会计和税法上认定的差异,不需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将其视为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即使用权资产,并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税法上,通常也允许对这类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尽管折旧方法和年限可能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在折旧方法或年限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通常被视为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如果这些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内预计能够转回,且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如果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的差异不大,或者即使存在差异,但预计不会对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可能不会产生重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因此,如果会计上的折旧与税法上的折旧处理基本一致,或者即使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不会导致显著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就不会有需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差异被认为是不重要的,从而不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