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准则依据发给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关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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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对于自营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对于出包工程,根据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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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属于在建工程成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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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中的预付工程款、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职工薪酬等也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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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停止资本化利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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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在建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以及发生的职工薪酬、借款费用等,均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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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的费用,以及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处理,也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确保了在建工程成本的准确核算,反映了企业固定资产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