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到持有待售的条件
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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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决策:企业必须已经作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决议,且该出售应该是真实的、确定的,而非意向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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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目的改变:企业必须有明确的意图尽快出售该资产或处置组,通常是在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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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出售状态:资产或处置组必须准备好立即出售,即在当前状态下可以出售,只需按照通常和惯用的销售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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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可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允价值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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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特定条件: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还需要满足活跃市场条件,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
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企业可以将相关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并按照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账务调整。未满足这些条件的,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