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履约义乌冲减收入为商品服务转移或者支付对价熟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存在未履约义务,即企业尚未履行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承诺,这时应当调整原先确认的收入。如果企业向客户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但随后发现这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客户有权获得退款或折扣,那么企业应当冲减已确认的收入。
具体来说,当企业发现需要向客户提供补偿(如退款、折扣或额外服务)以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将原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如果补偿的形式是减少对价,企业应当在提供补偿的期间内,按照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金额,减少当期的收入确认。
请注意,这里的调整应当反映企业因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客户实际提供的价值。如果补偿是对价的减少,那么应当相应冲减收入,同时可能涉及调整应收账款或其他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这一过程应当确保收入的确认与企业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