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会计处理
以租代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资产转让是否被视为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 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 承租人应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使用权资产,并调整销售利得或损失。
- 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准则处理资产购买,并按租赁准则处理资产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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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价格与公允价值不同,需调整预付租金或额外融资,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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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 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 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同样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在判断是否属于销售时,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且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可能需要递延处理。
因此,具体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交易的实质、公允价值以及相关准则的要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