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计提坏账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考虑其信用风险特征计提损失准备。如果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因此,A公司在其IPO申报期间,对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且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应收票据,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金额应基于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时,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规定,即使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也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