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投资方应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对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也应按比例确认,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方应承担的份额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超出部分除非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否则不再调整。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考虑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方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调整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数据。此外,投资方还应定期评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有必要,应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