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规定,判断A公司是否能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关键在于A公司是否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虽然A公司已经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A公司拥有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需要考虑A公司是否拥有现时权利,使其能够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这通常涉及对表决权的分析,以及其他合同安排、实质性权利等因素。
如果A公司持有的50%股权足以使其在B公司的相关活动中拥有主导权,例如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实质性权利或其他合同安排,那么即使尚未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能已经控制了B公司,可以将其并表。然而,如果A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不足以单独控制,或者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行动和协议,那么仅仅支付对价并不足以确立控制权,A公司可能需要等待工商变更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够并表。
因此,A公司是否可以把B公司并表,需要基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比例、其他股东的协议、实质性权利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其目前有能力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即使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完成,也可以认为A公司拥有控制权,并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否则,如果控制权尚未建立,B公司不应被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