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初始确认成本及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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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是取得投资时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因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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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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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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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量时,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并相应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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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应按其份额确认为应收项目,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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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如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投资方应按其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综上所述,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是根据取得投资时的对价和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较来确定的,后续计量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