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使用费属于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吗
品牌授权使用费属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这类费用应当在客户能够从知识产权中获益的时点确认为收入。如果品牌授权使用费是基于客户的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那么它可能被视为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固定授权费,通常在授予品牌使用权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品牌授权使用费可以视为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