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如果其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并且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上,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应借记“其他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科目。在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请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提供上述特定服务的纳税人,并且满足销售额比例的要求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