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准则对于处置子公司的披露要求在几号问
根据香港的会计准则,处置子公司的披露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应在附注中披露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价格、支付的现金部分、收到的现金以及非现金资产和负债的主要类别(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 如果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满足持有待售条件,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并按准则规定进行披露(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款)。 3. 对于投资性主体,如果子公司被转售,且其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以及持股比例等信息。
请注意,具体的披露要求可能会随着准则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准则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