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票据可以作无追保理吗?正常来无追保理相当于转让给保理商了,这个会不会涉及是没有商业实质的转让?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即应收账款出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如果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不付款,保理商不能向卖方追索。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经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了保理商。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无追索权保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通常可以进行:
- 所有权转移: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是真实的,即卖方已经将收取款项的权利转移给了保理商。
- 商业实质:转让需要有商业实质,这意味着不是为了规避会计准则或法律而进行的形式上的转让。如果交易是为了掩盖真实情况或转移风险,而没有真实的经济目的,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没有商业实质,从而不被认可。
然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风险在于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如果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在保理后仍然存在追索权,即卖方在买方不付款时仍需承担责任,那么这通常不符合无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应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而应继续确认相关的金融负债,并对可能的坏账准备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因此,商业承兑汇票能否进行无追索权保理,需要具体分析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确保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具备商业实质。如果保理后仍有追索权,那么这可能不被视为真正的无追索权保理,而是需要按照有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