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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限制:哪些情况不得抵扣
哪些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免征增值税项目: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3.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企业内部的集体福利或员工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非正常的损失:因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导致的购进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 无法取得完整抵扣凭证: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资料不全,不符合抵扣要求,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6.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发票是虚假开具的,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其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这些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