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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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是租赁投资净额,即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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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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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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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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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是生产商或经销商,他们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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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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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出租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些处理反映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经济利益流入和资产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