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A、B、C三家公司,A持有C51%股份,B持有C49%股份。但是C今年盈利很差。所以A不想把C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是依旧想要实际控制C公司。与此同时,B公司已经涉案,无法控制C公司。我们初步想结合A公司旗下的各个子公司,转让股权,将C公司的股权分散,将其包装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使用中文回复,使用中国的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A公司持有C公司51%的股份,通常这将被视为拥有对C公司的控制权,因为超过了半数表决权。然而,如果A公司认为由于C公司的盈利状况不佳,不希望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B公司因涉案无法控制C公司,这并不改变A公司实际上可能拥有的权力。即使A公司计划通过转让股权来分散C公司的所有权,以试图创建一个无实际控制人的结构,关键在于A公司是否仍能主导C公司的相关活动,以及是否能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判断控制权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A公司是否仍然能够通过其持有的股份和其他协议来影响C公司的决策,以及C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有能力一致行权。如果A公司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例如与其他小股东的协议)保持对C公司的实质控制,那么它仍然需要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反之,如果股权分散后,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单独或共同控制C公司,那么C公司可能不再被视为A公司的子公司,从而不需要被合并。
请注意,试图通过股权分散来规避合并报表要求可能需要谨慎处理,以确保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避免误导投资者。任何股权变动都应基于合理的商业理由,并且需要在会计处理上保持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