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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与股权转让款:何时列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未支付的附带业绩承诺要求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一项合同义务是由于股权转让产生的,且该义务要求支付的金额与转让方的业绩表现挂钩,这种合同义务通常不会直接分类为金融负债,除非合同规定了在特定业绩不达标时需要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如果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转让方的业绩承诺相关,这通常涉及一种非固定金额或非固定权益工具数量的结算安排,因此,根据业绩达成与否,此种情况应被视为一项金融负债。因此,这样的股权转让款可能需要被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如果业绩不达标而需要支付的款项更可能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即“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然而,详细的分类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付款的时间安排、金额确定方式(是否基于转让方业绩)等因素。因此,是否可以列为交易性金融负债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细节以确保准确的会计分类。